7 检验规则


7.1 总则
   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1.1 出厂检验
    产品出厂时,应进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为:外观、尺寸、密度、憎水率、体积吸水率(全浸)、垂直于表面的抗拉强度。
7.1.2 型式检验
   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    a)新产品定型鉴定;
    b)正式生产后,原材料,工艺有较大的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    c)正常生产时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;
    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    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   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含5.1~5.15规定的项目。当供需双方有要求时,还可包含5.16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检验项目。
7.2 抽样
7.2.1 样品的抽取
    单位产品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,样本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产品构成。所有的单位产品被认为是质量相同的,所需的试样可以从单位产品上切取。
7.2.2 抽样方案
   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批量大小和样本大小的二次抽样方案见表7。
7.2.3 判定规则
7.2.3.1 所有的性能应看作独立的。产品品质以测定结果的修约值进行判定。
7.2.3.2 外观、长度、宽度、厚度、直角偏离度和平整度偏差等性能采用计数判定,一项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,计一个缺陷。其判定规则见表8。合格质量水平(AQL)为15。
    检查开始的样本数,应等于表8中的第一样本大小。根据样本检查结果,若第一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Ac(表8中第II栏),则该批的计数检查可接收。若第一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Re(表8中第IV栏),则判该批不合格。
    若第一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在第一样本接收数Ac和拒收数Re之间,则样本数应增至总样本数,并以总样本检查结果去判定。
    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总样本接收数Ac(表8中第V栏),则判该批计数检查可接收。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总样本拒收数Re(表8中第VI栏),则判该批不合格。
7.2.3.3 短期吸水量(部分浸入)、体积吸水率(全浸)、憎水率、质量吸湿率、垂直于表面的抗拉强度、燃烧性能、水蒸气透过性能、长期吸水量(部分浸入)和垂直于表面的抗拉强度保留率按第一样本的测定值 判定。若第一样本的测定值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项不合格。
7.2.3.4 其余性能按测定试样的平均值判定。若第一样本的测定值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项合格。若不合格,应再测量第二样本,并以两个样本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批质量各单项合格与否的判定。
7.2.3.5 批质量的综合判定规则是:合格批的所有品质指标,应同时符合7.2.3.2、7.2.3.3和7.2.3.4规定的可接收的合格要求,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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